國務院取消192項行政審批受理條件 涉多行業檢測機構
分析測試百科網訊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 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其中涉及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農藥產品化學分析、毒理學試驗、藥效試驗、環境影響試驗、殘留試驗等,分析測試百科網小編總結如下: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處理決定: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處理決定: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農藥產品化學分析、毒理學試驗、藥效試驗、環境影響試驗、殘留試驗。處理決定:待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相應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中文譯文公證。處理決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驗證試驗。處理決定: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新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驗證試驗。處理決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轉基因林木植株檢測。處理決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轉基因林木植株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轉基因林木植株檢測。
出口含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成分的產品成分檢驗。處理決定: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產品成分檢驗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產品成分檢驗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包括毒性試驗、抗爆性能試驗、菌種毒理學報告和產品毒性報告編制、肥料菌種鑒定)。處理決定: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
肥料產品檢測。處理決定: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產品檢測,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產品檢測。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性能檢驗。處理決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化學消油劑性能檢驗報告;審批部門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處理決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鉆井泥漿和鉆屑樣品檢驗。處理決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含油鉆井泥漿和鉆屑樣品檢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含油鉆井泥漿和鉆屑樣品檢驗。
附: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中介服務清理規范后,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計192項)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共計192項)
序號 | 中介服務 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 事項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1 | 出具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菌株保藏編號 |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 | 農業部 |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 | 國家級微生物菌種保藏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菌株保藏編號;審批時加強對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的核查 |
2 |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 | 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 | 農業部 |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 | 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或檢測機構等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3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代理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 農業部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2號) | 境外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或其他中國境內代理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辦理,也可委托有關機構辦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4 | 出具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菌株保藏編號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 農業部 |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 | 生產地認證的菌種保藏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菌株保藏編號;審批時加強對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的核查 |
5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 |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 農業部 |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 | 生產地認證的機構或中國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有效組分、化學結構鑒定或動物、植物、微生物分類鑒定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6 | 進口獸藥注冊代理 | 進口獸藥注冊(獸藥注冊)(向中國出口獸藥注冊和獸藥進口審批的子項) | 農業部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國內法人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辦理,也可委托有關機構辦理,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7 | 新獸用生物制品中間試制生產 | 新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審批(研制新獸藥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審批、新獸用生物制品臨床試驗及新獸藥注冊審批的子項) | 農業部 | 《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55號) | 具有相應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生產條件并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的獸用生物制品企業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開展新獸用生物制品中間試制生產,也可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新獸用生物制品中間試制生產技術評估、評審 |
8 | 出口含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成分的產品成分檢驗 | 進出口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或者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審批 | 農業部 |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農業部令2002年第21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省級以上專業檢驗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產品成分檢驗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產品成分檢驗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9 | 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包括毒性試驗、抗爆性能試驗、菌種毒理學報告和產品毒性報告編制、肥料菌種鑒定)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肥料登記資料要求》(農業部公告第161號) |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單位(或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具有抗爆性能試驗檢驗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農業部微生物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實驗室(北京)、農業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種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中國科學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國普通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或具有菌種鑒定條件或安全評價能力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安全性評價試驗 |
10 | 肥料產品檢測 | 肥料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0年第32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省級以上經計量認證的具備肥料承檢能力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肥料產品檢測,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肥料產品檢測 |
11 | 農藥產品化學分析、毒理學試驗、藥效試驗、環境影響試驗、殘留試驗 | 農藥臨時登記(農藥和肥料登記的子項) | 農業部 |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6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化學分析、毒理學試驗、藥效試驗、環境影響試驗、殘留試驗 | 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單位 | 待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相應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 |
12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驗證試驗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0〕76號) |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 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
13 | 新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驗證試驗 |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
14 | 轉基因林木植株檢測 |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 | 國家林業局 |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20號) | 具有轉基因檢測能力的科研機構和公司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轉基因林木植株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轉基因林木植株檢測 |
15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性能檢驗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使用核準 | 國家海洋局 |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化學消油劑性能檢驗 | 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實驗室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化學消油劑性能檢驗報告;審批部門按要求開展監督和檢查 |
16 | 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 | 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核發 | 國家海洋局 | 《委托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5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報告 | 符合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要求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 |
17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鉆井泥漿和鉆屑樣品檢驗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鉆井泥漿和鉆屑向海中排放審批 | 國家海洋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1號)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含油鉆井泥漿和鉆屑樣品檢驗報告 | 符合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要求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含油鉆井泥漿和鉆屑樣品檢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含油鉆井泥漿和鉆屑樣品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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