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層建筑有望配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

去年12月20日,市消防局展示消防設備。90米高的登高平臺車可以對30層以下的建筑實現高空救援。
北京將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備緩降器、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此外,高層建筑應設置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并在醒目位置設安全逃生路線等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
昨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24次會議,會議審議了《北京市消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相比于一審稿,修訂草案修改稿加強了對高層建筑和地下空間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了高層建筑管理使用人的7項具體責任,并對其配備避難救生設施和自救工具做出倡導性規定。
按修改稿規定,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應清除高層建筑周邊、消防撲救場地上空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筑、設施、設備;在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設置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應當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超過24小時的,報告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修改稿還提出,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修改稿也對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管理人提出要求,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員疏散場地、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不得變更規劃使用功能等。
■ 焦點
消防通道將設明顯標志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對消防通道的規定不夠清晰,應當進一步明確以便各方面守法和執法。因此,修訂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條,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街區消防車通道標志由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設置。住宅區、商業區、工廠區的消防車通道標志由所在使用、管理單位設置,有條件的地區應當設置消防車通道標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火災撲救的障礙物。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救援時,有權強制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
■ 解讀
此次消防條例修訂,是根據北京社會發展以及近年來的突出問題做出的。北京市消防局相關負責人稱,從條例二審的內容可以看出,高層消防和地下消防被高度重視。
物業方牽頭落實消防責任
消防條例修訂稿中提出,要在高層建筑物管理中把消防責任落實到人,由統一的管理部門組織,樓宇要配備專職技術人員,或配備專人對防火設備維護管理。
市消防局相關負責人解釋,這條新增內容主要是針對目前北京高層建筑功能繁雜,管理多頭的現狀制定的。草案中明確要求高層設立統一組織管理,但具體一個綜合功能的樓宇如何劃分消防管理職責,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還是由物業方牽頭。”
高層或為個人配消防工具
該負責人稱,條例一審后,上海發生高層大火,北京人大法工委專門總結經驗,重新帶隊進入北京的一些難點、熱點場所做調研,更加具體地修改了部分高層消防內容。
其中一條提出,“對高層建筑管理使用人配備避難救生設施和自救工具作出倡導性規定。”該負責人介紹,這條內容要求,全市高層建筑物在配備消防設備基礎上,盡量為使用人提供自救設備,如呼吸面罩、緩降繩、滅火毯等。目前,高層建筑物、尤其是營業性場所,都在公共區域配備一些設備,今后可能要求高層建筑物里給職員或業主配備這些工具。
消防部門對高層定期檢查
修改稿中對消防設施的維護和停用時間也做了限制。無論高層還是地下室,需暫時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應當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超過24小時的,報告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這條修改折射的就是有消防設備卻年久失修無法使用的現狀。”該負責人稱,檢查中常發現消防設備缺失或無法使用的情況,消防責任方會以正在維修等借口搪塞。如審議通過,消防部門會按條例要求每月定期檢查,對停用的消防設備備案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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